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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经省住建厅初步批准,我县2017年计划实施桂阳县龙潭街道杨家岭等棚户区改造项目19个,项目区共涉及棚改户4491户,面积39万余平方米,分两年全面完成改造。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得到妥善安置、根本利益不受损、合法权益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桂阳县城镇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办法 1、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地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实行先拆除后安置、先拆除后付款,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自拆除之日起10日内到账。 2、原则上经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核实同意后,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房腾地,再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拆除。 3、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及安置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腾房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则严格按照郴政办发〔2015〕31号和桂政办发〔2016〕34号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5、县人民政府应确保征地款、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工作经费足额到位。 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结算安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化结算安置与公寓楼集中安置相结合,鼓励货币化结算安置。 (一)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房屋《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15〕31号)。货币式为:拆迁户按拆迁户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3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拆迁砖混一类补偿标准价);非拆迁户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2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公寓楼建设成本价)。相关定执行被拆迁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1万元自愿申请货币化安置的,每户奖励3万元实行货币化安置,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年内在本县城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每户奖励3万元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公寓楼建成后,实际可分配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对象可享有的安置面积出现的差异部分,实行货化结算。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补交房款;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4)安置地点:县城规划区40平方公里外(具体集中安置点应当符合布局规划,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5)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核表,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申请安置对象情况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统一报“县棚改办”,“县棚改办”组织住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 (6)入住程序:①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适度照顾老、弱、孤、残等特殊群体。选房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选房结果。②“县棚改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组织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③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并组织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及办理入住手续。 (7)奖励办法:实行公寓安置的,一次性给予物业管理补助,拆迁户3万元户,非拆迁户2万元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⑥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按政策法规落实,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⑦对特殊困难的安置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相关政策纳入低保,并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安置对象是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残疾人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给予临时性救助。⑧过渡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郴政办发〔2015〕31号文件补发。过渡安置期为12个月。 (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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