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国际刑事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及其权利冲突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及其权利冲突问题 “ICC的建立象征并包含着全世界人民所共有的某种基本价值和期望,因此也是全世界人民的胜利” ── 罗马外交会议起草委员会主席巴西奥尼 引言 人类社会建立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法院的设想由来已久。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外交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投票的结果是120票赞成、7票反对(美国、中国、利比亚、伊拉克、以色列、卡塔尔、也门),23票弃权。此举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ICC”)的诞生,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确立了普遍管辖权,实现对传统国际刑法的重大突破,二是使ICC独立于联合国安理会,不受其掌控。历经四年的努力,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终于正式生效。至2004年4月,《罗马规约》已有139个签署国和94份批准书,其国际影响日益壮大,不容忽视。而我国和美国、日本、印度等国至今尚未签署《罗马规约》。 在规约的缔结起草过程中,刑事管辖权一直是各国争议的焦点。基于法律文化观念的差异和在国际社会上追求权力的客观事实,各国所持态度不一,这导致规约中有关管辖权方面的许多条款,成为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势必造成规定中存在不足和缺陷,这也是一些国家对规约投反对票的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借鉴对规约持不同态度之学者的理论观点,探讨ICC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及本国法院管辖权的关系,并对我国至今未签署《罗马规约》的现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刑事管辖权的演变及ICC强制管辖权的利蔽分析 在各国长期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国际法对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主要形成四种原则,即领土原则、国籍原则、保护性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1993年2月22日,针对前南斯拉夫境内普遍发生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联合国安理会决定设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并通过了《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1994年11月8日,又成立了卢旺达刑事法庭,其规约基本上沿用了前南刑庭的内容。这两个规约创立了新的普遍管辖规则,即国际刑事法庭在没有国家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且这种管辖权优于本国的国内法院。这是一种性质独特的普遍管辖权,一方面,它是建立在传统意义的普遍管辖权基础上,又高于国内法院的一种普遍管辖权,另一方面,它建立在《联合国宪章》上,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事国,自动接受法庭的管辖,即使是非会员国也必须遵守规约,从而使世界上不存在能够包庇罪犯的死角。 可见,在《罗马规约》之前,国际社会上通行的刑事管辖权基本上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不能超越国家而存在。但是,《罗马规约》对此进行了突破,不仅规定了强制性普遍管辖权,而且将其扩展至全球范围,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形成了强烈冲击。 强制管辖权又称排他管辖权或绝对管辖权,它是指国际审判机构对某种特定国际犯罪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 1、《罗马规约》第5条规定:ICC对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及侵略罪享有管辖权。这4种罪行是国际法上公认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但同时又是一国政府认可的行为。因此,如果一国政府支持某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它绝不可能将本国国民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判。 2、第12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必须接受法院对管辖权内犯罪的管辖; 第13第第2、3款及第15条规定:对缔约国或非缔约国而言,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行事或检察官自行展开调查,都能够使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接受法院管辖。上述规定授予了ICC在一定条件下管辖不同意接受其管辖之非缔约国的规定,显然有损于这些国家的司法主权。 在罗马外交会议上,美中等国提出:应当给国家选择ICC管辖的机会,特别是当各国对相关罪行存有争议的情况下,选择管辖应当是国家接受管辖的主要方式。然而,《罗马规约》最终采取了强硬态度,并作出了下述规定。 3、第120条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规约做出保留。 这种不以自愿接受管辖为基础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司法主权,因而遭到了中、美等国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国际法学界的热烈讨论。 持赞同意见国家居多数,以德国为例,根据现行的国际法,所有国家都可对种族灭绝行为、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行使普遍管辖权,而不用考虑罪犯的国籍、受害者的国籍和罪行发生地,换句话说,对上述特定犯罪,缔约国可以一种官方方式同意ICC行使管辖权,这表明ICC和缔约国一样有能力对这些罪行起诉,而不问拘留国、领土国或其他国家是否已接受了管辖。支持规约的学者也主张,每个缔约国从效果上都应当将其享有的普遍管辖权授予ICC行使。然而,这种理论面临两个困境,首先,《罗马规约》中所列的4种罪行并非全部属于各国普遍管辖的范围,其次,普遍管辖权是否具有可授予性仍存争议,有肯定和否定两派学说,因此,当这些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