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本_分包法_对软件接包企业的保护_中国软件企业的跨国经营与自我利益的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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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日本_分包法_对软件接包企业的保护_中国软件企业的跨国经营与自我利益的保护

浅析日本《分包法》对软件接包企业的保护 ——中国软件企业的跨国经营与自我利益的保护 李宏舟/文 软件企业的跨国经营 开拓国内、国际软件开发市场、扩大对软件外包企业的有效 供给是保证我国软件外包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在国 际市场的开拓方面,相对于印度而言,由于我国的软件外包企业 整体规模较小、实力相对较弱,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在欧美市场 上获得较大突破,而对于有着地缘优势和先行优势的日本市场, 则有加大的可行性。这是因为自2002年以来,日本离岸外包的交 易额便不断增加,2008年度的实际交易额为958亿日元,与前一 年相比增加了34%。但是,从整个庞大的日本信息服务市场(16 兆8千亿日元)来看,离岸外包所占的比例甚小,仅占日本信息 服务市场的0.57%。 另一方面,2008年由日本政府所属的中小企业经营信息支 援中心实施的《离岸开发的潮流和软件行业的结构调整》的调 研可知,中小软件企业认为大型软件企业会进一步推进离岸外 包,其原因如下:(1)日本的软件需求企业认为离岸外包会带 来开发成本的下降,所以倾向于将业务外包给积极推进离岸外包 的大型软件企业;(2)经过多次的磨合,接受日本软件开发的 外国企业已经逐步适应日本软件行业的特性,其生产性在逐步提 高;(3)随着软件开发趋于标准化这一潮流的发展,日本国内 的软件需求企业和大型软件企业也会逐步提高软件开发的标准化 程度,从而降低成本;(4)对于大型软件企业而言,它的下级 承包商的规模越大,所需的分包层次就越少,也就越便于管理, 在这方面,国外(中国或印度)的大型软件接包企业具有优势; (5)尽管大型企业的软件工程师趋向于与日本的中小软件企业 合作,但是经营者已经将离岸外包作为将来的战略选择,并已经 将一定数量的业务外包给了离岸企业。 由此可见,扩大软件外包,应用日本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已 经是各大日本软件开发企业(包括制造商在内的最终用户)的 必然选择。在这方面,中国的软件企业有可能成为日本扩大离岸 外包业务的最大受益者,这是因为日本信息处理推进机构实施的 目前日本外包市场的60%。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对日软件接包优势,我国的一些政府和 软件开发企业正积极地顺应日本扩大离岸开发的潮流,努力将其 业务吸引到本地。这些措施包括加大对日软件企业的招商力度, 鼓励其在本地区设立桥梁企业等等。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较有实 力的软件企业,开始在日本设立公司,力求通过这些公司扩大承 接日本软件外包的份额。比如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因实力有限, 在日本设立分公司力不从心,大连市政府和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 在东京住友大厦先期租用1000余平方米办公区域作为大连(日 本)软件园,2008年12月3日开园仪式在日本东京住友大厦举 行,首批入驻的企业就有35家之多。 从软件外包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将软件开发工作 外包给其它软件企业的一方处于优势,进而有可能滥用自己的优 势市场地位,做出侵害接包方利益的行为。为了维护市场公平, 也是为了维护日本中小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日本的公平贸易委 员会于2004年修改了《防止分包商推迟付款等行为的法律》(简 称《分包法》),将软件行业的外包交易正式纳入该法的管辖范 畴,2007年为了配合日本政府提出的“成长战略”,公平贸易委 员会又公布了《在信息服务和软件产业实施分包法指南》。 考虑到我国软件企业在日本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是为了获得 软件开发的承包订单,而且目前还没有能力和关系从原始发包 商处获得订单,更多地是处于《分包法》中所定义的接包商的角 色,不但归属于该法的管辖范畴,而且处于被保护者的地位,因 此,了解该法的内容对于保护我国软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有较 大的作用。 《分包法》的管辖范围 日本的《分包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定义了该法律的管辖范 围,即资金规模和交易内容。从资金规模来看:(1)资本金在3 亿日元以上的企业与资本金在3亿日元以下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 金在1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3)资本金在5 千万日元以上的企业与资本金在5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或个人之 间的交易;(4)资本金在1千万日元以上5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 与资本金在1千万日元以下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上述四 种情况下,前者属于分包商,是《分包法》的规制对象,后者属 于接包商,是该法律的保护对象。 从交易内容来看,信息服务和软件产业中的(1)甲方委托 乙方作成信息成果物;(2)甲方把对第三者提供的服务委托给 乙方的交易有可能是《分包法》的管辖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甲 方属于分包商,乙方属于接包商。具体而言,法律中所指的信息 成果物包括:程序(比如游戏软件、会计软件、家电的镶嵌式软 件、顾客管理系统等)、电影电视节目(比如电视剧、电视广告 片、收音机节目、动画片等)、文字与图形和色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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