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犯罪防控策略的被害人谅解从宽实证考察-中国犯罪学学会.pdfVIP

作为犯罪防控策略的被害人谅解从宽实证考察-中国犯罪学学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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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犯罪防控策略的被害人谅解从宽实证考察-中国犯罪学学会

王志远 张玮琦 被害人谅解是一定程度上游离于刑法学主要理论之外的一个问题。 “事 后”所发生的情形,相比较于着眼行为人之不法、有责的刑法学意义上的量 刑而言,更像是一个不甚重要的补充,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从宽处遇犯罪人 更像是一个犯罪学及刑事政策的问题。本文无意过多纠结于 “原则”上的前 提批判,而是旨在通过实证分析,勾勒出被害人谅解情形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 的真实面貌,并从中得出对犯罪防控理论发展有所裨益的结论。 一、犯罪防控策略视野下的被害人谅解从宽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与被害人谅解从宽 ① “恢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古老的解纷方式的一种回归。” 它并非是法治逻辑 推演出的必然结果,而恰是古老传统对于法治逻辑之不足的一种补充。恢复性 司法理念本身所指向的并非用公正原则来诠释的正义,而是由社会良好关系及 现实的具体结果所体现的正义。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被提 供了相互对话和理解的机会,二者间的关系更偏向于 “主体间性”,而非均作 为被动的客体来完全由公权力予以定夺。对于犯罪防控而言,恢复性司法提供 了一条新的思路,即通过修复由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对立的状态重 归于平和,进而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皆得以实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不 仅仅在于它的直接危害———难以弥合的社会关系亦会引起连带的负面作用,甚 至催生新的犯罪。恢复性司法模式正是对既成犯罪的止损。 被害人学的兴起,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呼应。作为犯罪人的 “刑事伙  王志远,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玮琦,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朱德宏:《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制度化危机》,载 《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第 20页。 32 第一部分 大数据与犯罪防控基本理论 伴”,对被害人的重视体现在被害人责任、被害人实质保护及被害人程序保护 等几个方面。“关于被害人的关注和被害人学的研究,人们已经形成一个基本 ① 理念:人权既及于犯罪人,也应平等地及于被害人。” 虽然犯罪所侵害的不 仅是被害人本身的法益,还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但作为危害结果的直接担 受者,被害人的态度事实上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于犯罪行为本身或对于犯 罪人在刑罚意义上的评估。不同于站在传统法治思想上的考量,被害人在这里 有了 “本体论”上的意义。相对于 “当为”, “存在”本身从内部的本质出 发,呼唤一种适格的对待,而非从外部上被刑事政策的目的理性所限定。这种 思维催生出的,则是在量刑之外,赋予被害人本身以能动性,给予一个平台, 来使其自身的态度得以自主地以被害人为主体而发出。 在上述这些理念的指导下,被害人谅解从宽作为一种新的犯罪防控策略, 展现出其根植于时代精神的生机。一方面,社会关系的修复有助于犯罪防控, 被害人谅解从宽正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构建良性的修复手段;另一方面, 对被害人谅解从宽问题的科学化处理,既是对被害人的尊重,一定范围内也有 助于被告人的教育矫正和社会复归。具体而言,以新的目光对被害人谅解从宽 问题予以认真的审视,需要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本土化、制度化问题加以分 析。恢复性司法是西方国家近些年来在刑事政策领域所纷纷推广的,并得到了 ②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推荐。 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 本土化制度化中远非将其模式照搬套用即可。如前文所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 逻辑基础很大程度上与法治本身的逻辑不符。首先,其对犯罪性质的认识——— 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即并非适用所有罪名。其次,对于同一罪名的不同严重 程度,亦不能不加区分地以修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良好关系为导向。最后,犯 ③ 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也不应被忽视。 对恢复性司法理念持批判吸收的态度是 必要的,可诸多论者往往仅止步于宏观上的 “指导”,无法给出精细而科学的 制度设计。在被害人谅解从宽的问题上,应当结合恢复性司法理念自身的逻辑 基础,在我国现实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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