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使用说明-国家粮食局.docVIP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使用说明-国家粮食局.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使用说明-国家粮食局.doc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国家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属前审后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8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 第5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粮食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粮食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新申请及补充申请: 新申请是指企业初次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补充申请是指企业的部分仓房(油罐)此前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新增部分仓房(油罐)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2.同一库区提出申请的仓容在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或者罐容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并且仓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已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同一库区需新增仓房(油罐)申请资格的,申请仓(罐)容规模不限; 3.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设施设备;简易储粮设施不得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6.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一般要具有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7.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8.有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临近公路,交通便利; 9.近2年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没有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10.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税务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 11.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 被取消资格不满3年的,不得再次申请代储资格。 对于承担中央特种储备粮和按照中央储备粮布局要求确需定点的地方,审核机关可将有效仓容容量的要求降低到1万吨(含1万吨)、罐容500吨(含500吨)以上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对于边防、海岛及其它特殊地区企业的核准条件,由国家粮食局根据需要确定。 (二)延续申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 (三)变更申请: 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涉及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国家粮食局每年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期间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出现以下情况,企业应提出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2.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灭失或仓(罐)号发生变化; 3.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4.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5.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6.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禁止性要求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粮食局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粮食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申请、补充申请及延续申请材料目录(粮食类): 申请企业注册登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网上直报和评审系统”,填报以下7个模块的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2.企业管理情况 3.库区信息 4.仓房信息 5.储粮设施设备 6.检化验设施设备 7.财务及经营状况 同时,需要同步上传相关附件(扫描件、照片、图片等): 1.企业营业执照 2.原取得资格证书(补充申请、延续申请企业提供该项) 3.有效证明企业为国有控股的材料(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全

文档评论(0)

wendang_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