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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
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 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各类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煤矿)。
3、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本办法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矿井达到标准中全部规定内容要求的为合格;任一项达不到规定内容要求的为不合格。
5、各煤矿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验收,达到标准的,可命名为市级或矿业集团级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6、命名市级或矿业集团级的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在年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命名。
7、省煤炭工业局根据申请,将对矿井组织验收考核。考核合格的矿井,将命名为“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命名。
8、本标准及验收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归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9、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山东省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
一、采掘布署
第一条 正常生产煤矿只在一个水平生产。上、下组煤配采、多水平开拓上、下水平交替期间及薄煤层开采的煤矿,可允许两个水平同时生产。
第二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5个。小型矿井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三条 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接续正常,开采顺序合理,无反程序、剃头开采、跳采现象。
第四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对拉方式生产。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形成全风压通风。
第六条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二、通风系统
第八条 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实现生产水平和采区分区通风;无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不合理的串联通风及角联通风;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第九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巷道贯通及瓦斯排放,有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条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并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第十一条 矿井对井下各用风地点编制通风设计、每月制定配风计划,确保各用风地点风量、风速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高阻矿井(大于2960帕)有降阻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或技措工程。
第十三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第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无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第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及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的采区,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现象。
第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供风实现“双局扇、双电源、自动换机、自动分风”;全煤和半煤岩巷道,炮掘工作面迎头20m范围内,采用抗炮崩风筒。
第十七条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瓦斯抽采
第十八条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健全完善;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二十条 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保持掘、采、抽平衡,达到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 瓦斯抽采做到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生产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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