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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特征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宏观调控又称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的特征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只有政府(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但不能把宏观经济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宏观调控手段具有综合性,主要有税收、金融、价格、计划和外贸管制等。 宏观调控法的特征以宏观调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 ;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 ;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1、国家同它的各级和各部门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 2、各级和各部门国家机关之间的经济关系; 3、各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原理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 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及其职能的限定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均衡的维护 1、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分担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公共物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的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享有的物品。私人物品:是指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具有排他性的物品。2、政府公共选择与市场发挥职能时均有可能越界。3、政府与市场在实际对比关系中,市场处于实质的弱势地位。市场越界时,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政府越界时,市场更多地是无能为力。4、从提供公共物品出发限定政府经济职能是维护政府和市场的必需 以组织公共物品为标准对政府职能的限定 在经济层面上,只有当政府行为体现出供给公共物品的属性时,我们才可称之为正当职能,否则即为越界。具体包括:1、限制市场垄断,促进自由竞争;2、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3、界定和保护产权;4、宏观经济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基础条件 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制度条件——法律基础;市场基础 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宏观调控本身需要有法律的依据;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需要其他机制有效配合,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法律,宏观调控往往是行政的方法和命令的方法,其在市场经济中是缺乏有效性的。 (三)宏观调控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 宏观调控的实质(公共物品)决定了宏观调控所为实现的都是全局性的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本位的法;宏观调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关系;宏观调控法是平衡协调法;宏观调控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宏观调控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宏观调控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二战以后,特别是20年来,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开始向以宏观调控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变;宏观调控法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提高,还与国家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家投资经营及其核心地位将逐渐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 四、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间接调控原则 计划指导原则 公开原则 合法原则(主体的资格合法和调控的程序合法 ) 适度性原则 稳定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五、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方式 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 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六、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结构 体系特征 从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上分析,它是以国家宏观调控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统率(灵魂)的计划法为中心(龙头)的各项经济政策为主体,以各种调节手段运用为主,法律为启动机制,组成的统一的有机体系。 体系构成 计划、产业法 ;投资、金融、财政、价格法 ;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概述 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 一、概述 国有资产概述 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分类 :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 ;境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及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运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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