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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消灭
合同的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消灭的原因 清偿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清偿(同履行、给付) 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 1、清偿人 (1)债务人 (2)代理人 (3 )第三人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 1、对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消灭;代为清偿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乙已付款,甲尚未交货。甲、乙约定由丙代甲向乙交货。后丙如期向乙交货,但出现数量短少的情况。问:乙应追究谁的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 清偿 2、清偿受领人 一般为债权人 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的法律效力 1、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影响: 代为受领人接受债务人清偿后,债权人、债务人之债消灭 【例】设上例中,甲、乙约定,甲交货时不交给乙,而直接交付给丙。后甲如期向丙交货,但货物质量存有瑕疵,问:丙有无权利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2、对债权人、受领人的影响: 若债权人以赠与的意思让受领人受领的,不发生求偿权;若债权人、受领人系委托关系的,债权人有求偿权。 【例】设上例中,乙之所以让丙接受货物,是想将该批货物赠与丙,则丙代为受领后,乙、丙赠与合同亦得到了清偿。 清偿 3、清偿的标的物 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 代物清偿 (1)原有债权债务存在 (2)以他种给付代替了原定给付 (3)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代物清偿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消灭,原债务有偿的,清偿人应当保证替代物不具有权利、品质上的瑕疵,否则构成瑕疵履行。 抵消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以其各自的债权冲抵债 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法定抵消 约定抵消(合意抵消) 提存 债务人将应交付的标的物寄存在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代替清偿的行为。 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我国,通说认为,免除是单方行为。 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 已经作出,债即消灭 混同 债的关系因债权债务同属于一人而归于消灭。 合同解除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清偿地 又约定从约定(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 无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及第62条第(3)项确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清偿期(清偿时间) 又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及第62条第(4)项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1、法定抵消 (1)要件 双方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主动债权:行使抵消权一方的债权 被动债权:对方的债权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例】甲欠乙债10万元,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元,还有半年到期,现甲提出抵消,可否? (2)抵消权 通知对方即可,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抵消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消无效。 (3)抵消的效力:发生债的消灭 【例】甲欠乙债100万,乙欠甲120万,均届期满,乙提出抵消。问:抵消之后,甲、乙之间债的关系如何? 2、约定抵消 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消灭 对方债务的行为。 只要双方互负债务即可,关于债务的标的物是否相同、品质是否相同在所不论 已经达成合意,债及消灭。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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