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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务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1)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基本状况;(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3)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4)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5)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2.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风景资源评价;(2)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3)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4)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5)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6)有关专项规划 3.风景名胜区保护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2)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4)乱扔垃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4.风景名胜区利用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莫高窟以其丰富的洞窟、彩塑和壁画,珍贵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成为中华民族的瑰宝,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每年吸引着无数中外游客和学者。早在1961年,莫高窟就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7年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然而,随着游客的蜂拥而入,游客的触摸、呼出的气体,引起洞窟内湿度的变化,造成莫高窟壁画褪色、起甲、酥碱、空鼓。特别是在旅游高峰期,游客的过分集中给莫高窟文物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莫高窟的文物资源,从2000年起,敦煌研究院决定对前来参观的游客实行窟内分流,将开放的50个洞窟划分为8条参观路线。但几年的实践表明,窟内线路分流未能完全杜绝游客的蜂拥而入。为了从源头上对前来莫高窟参观的游客实行干预和分流,根据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人大颁布的《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敦煌研究院决定: (1)从2003年起在黄金周和旅游高峰期对旅游团队实行参观预约制,以便对团体游客进行有效干预和分流。(2)为了恢复窟区的自然历史风貌,从2003年2月开始,拆除建在窟区的各种生活、工作用房,并重点进行绿化、美化。(3)安排有关部门尽快设置莫高窟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桩。(4)治理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清理垃圾,拆除商业广告牌,迁出坟茔,尽量恢复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地貌。(5)规划建设高科技、多功能的游客服务中心,改造窟前人行栈道。 二、人文旅游资源管理 1.文物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 一级文物 二级文物 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2.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保护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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