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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城市建设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市建设部分 Urban Construction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 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 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 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 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 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 前言 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 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 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 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得下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督的依据?/P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先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 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 《工程建设标准化》 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 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 页码为1-2-1~6,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所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 及时向该院标准所反馈(北京100029) 二○○○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篇 城市勘察 1 城市测量 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2.1.3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 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 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4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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