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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ppt

A企业具备行使代位权的4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一) 第二十二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二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概述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四、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四、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一)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二)代位权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一般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三)代位权的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撤销权成立,受让人或收益人向债务人回归财产。 (四)代位权的成立受两个诉讼时效的限制,撤销权是债务人财产的回归,受两个除斥期间的限制。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 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 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债务人的总财产――――“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因而需借助于特别担保手段 特别担保也有其弱点 抵押-登记 留置权-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 保证-需要保证人同意 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 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 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合同法对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是合同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合同欺诈而新增的重要内容之一。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属积极保障。 积极保障与消极保障 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设,属消极保障。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保全制度。该制度可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 本来,债以相对性为原则,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第三人的财产。但债的保全则使债权人的权利涉及到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财产,严重“干涉”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夏少敏、陈 曙,“学习运用新合同法 保护银行信贷权利”,载《财经理论与实践》(核心期刊),2000年第2期 代位权和撤销权对 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的意义 案例 2002年7月27日,甲公司与湖南省长沙市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2年7月27日至10月27日。并由乙公司出具担保书。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期还贷,2002年10月27日,甲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贷款展期到2002年12月20日。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贷款展期到期后,甲公司从2002年至2005年仅向银行偿还了部分利息,虽经银行多次催款,甲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方乙公司也未履行还款担保义务。甲公司在2006年将其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750万元股权转让给丙公司,但并未收取转让费。 2008年5月27日银行发出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甲公司在通知书上加盖了单位公章,但担保方乙公司未盖公章。2009年资产管理公司接管了某银行的上述债权,并通知了甲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2009年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资产管理公司能否向丙公司直接追索1750万元额度内的债务? 2009年资产管理公司接管该债权 2002.7.27  甲公司 贷款1000万元 长沙某银行 (债务人)     (债权人) 万代广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1750万元股权 (丙公司) 案例提纲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已的债权,可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2.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 期债权,又不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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