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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刑事上诉工作实证.doc
浅论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刑事上诉工作实证
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刑事上诉工作实证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监督视野中的刑事上诉工作实证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改判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法律、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的分歧。 (1)定性分歧4件,均为此罪与彼罪的分歧。一是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分歧。如吴某某受贿案,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吴某某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等为由上诉。我院审查认为原判准确,应予维持。一中院认为吴某某虽受政府委派担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人员,但其
事上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刑事上诉案件数呈增长趋势,人案矛盾凸显,如何在有限的办案期限内依法审核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审判程序合法,是刑事二审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下文总结分析了我院近两年来 刑事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查找理由,提出针对性的策略与倡议,为加强和改善刑事上诉检察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 刑事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2年,我院共受理各类上诉案件1826件3470人,收到二审法院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案件104件253人。其中改判案件92件223人、发回重审案件12件30人。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5.7%,比2010年(5.8%)略有下降。其中,我院提出改判、发回重审倡议60件128人,占全部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57.7%。
(一)我院提出改判、发回重审倡议的案件情况
60件倡议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因量刑倡议改判的有39件,占63.9%;因法律适用倡议改判的11件,占18%;因认定事实倡议改判、发回重审的10件,占16.4%;因定性错误倡议改判的1件,占1.6%。
1.因量刑有误而倡议改判。因上诉人在二审期间退赃、落实缓刑监管、同案犯间量刑均衡等情节而倡议改判的25件;因有自首、立功情节而倡议改判的10件;因犯罪形态系犯罪未遂而倡议改判的2件;因认定从犯、数罪并罚而倡议改判的各1件。以上39件案件经我院倡议后均获一中院改判。
2.因法律适用有误而倡议改判。包括因法律调整导致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和因适用罚金刑错误而倡议改判。
(1)法律调整。共有9件案件,主要涉及诈骗、盗窃、合同诈骗等案由的上诉案件。如李某某诈骗上诉案和詹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行用卡管理上诉案,由于“两高”《关于 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2011年4月8日)在该案二审理期间施行,对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做了新规定,在量刑上更有利于上诉人。又如姚某某盗窃上诉案,《刑法修正案(八)》于该案二审期间施行,姚某某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再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再如孙某某合同诈骗上诉案和余某某等3人合同诈骗上、抗诉案件,因《本市公检法司关于 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具体数额标准发生调整,且均有利于上诉人。上述案件均经我院倡议后获一中院改判。
(2)罚金刑适用不当。如杨某某职务侵占、信用卡诈骗上、抗诉案和魏某某等2人职务侵占上、抗诉案,均为依据刑法规定应处罚金而未处或者不应处罚金而处,经我院倡议后均获一中院改判。
3.因案件事实认定有误而倡议改判、发回重审。主要包括因犯罪数额、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而倡议改判或因事实认定不清倡议发回重审。
(1)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共有6件案件存在犯罪数额计算错误、认定标准不统一等理由。例如方某某等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信用卡诈骗、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上诉案。一审判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证据标准不统一,既有被告人供述,又有审计报告,且部分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查获的未销售商品却未予认定等,错误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5万元、信用卡诈骗3.7万余元,我院倡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统一认定证据标准,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27.3万,信用卡诈骗1.36元。
(2)犯罪事实认定不当。共有2件案件涉及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失误导致事实认定不当。例如许某某等人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 非法制造的 上诉案。我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时,误将许某某1247非法制造的 中的161份上海市增值税普通 认定为增值税专用 ,认定其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 不当。一中院采纳我院意见,以 非法制造的 罪改判许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法院直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情况
44件直接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涉及量刑25件,事实13件,法律适用3件,定性4件,程序违法1件。从直接改判、发回重审理由来看,主要包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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