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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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章)

物权法学 10.担保物权 10.1概论 10.2抵押权 10.3质权 10.4 留置权 10.5担保物权的竞存 10.6 混合担保 10.1概论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益 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 债权的实现⽽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 者⽀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 权利。 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分性 10.2抵押权 10.2.1抵押权的内涵 10.2.2-4⼀般抵押权的 10.2.2-1⼀般抵押权的 消灭 设⽴ 10.2.3-1最⾼额抵押权 10.2.2-2⼀般抵押权的 10.2.3-2共同抵押 效⼒ 10.2.3-3浮动抵押(特 10.2.2-3⼀般抵押权的 定动产抵押) 实现 10.2.1抵押权的内涵 抵押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或第三 ⼈不转移占有⽽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 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 该财产并就其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般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最⾼额抵押 权 10.2.2-1⼀般抵押权的设⽴ 1、抵押合同 流质禁⽌条款:《物权法》第186条 △注意流质禁⽌条款也适⽤于质押合同。 2、抵押登记 (1)登记作为⽣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 (2 )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3 )登记具有绝对效⼒,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 同的约定不⼀致的以登记为准。 10.2.2-2⼀般抵押权的效⼒ 抵押权的范围:如⽆约定:主债权,利 息,违约⾦,损害赔偿⾦,实现抵押权的 费⽤;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 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的,不及于从 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地上的 新增房屋,但可将其⼀同拍卖(不得优先 受偿) 抵押⼈的权利: (1)占有、使⽤、收益的权利抵押⼈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占 有、使⽤和收益的权利。 (2 )处分权   A.抵押物的转移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经抵押权⼈同意转让抵 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 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 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B.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 第⼆、第三顺序的抵押权。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 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C.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仍然可以将 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 的则抵押权⼈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不过若租赁合同成⽴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 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 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抵押权⼈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物权法》第113条:抵押⼈的⾏为⾜以 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有权要求抵押⼈停⽌其⾏ 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 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不恢复 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有权要求债务⼈ 提前清偿债务。   (2 )孳息收取权 《物权法》第117条:债务⼈不履⾏到 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 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 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未通知 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3 )变价优先受偿权 A.变价⽅式:拍卖、变卖、 折价 B.⾏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物权法》 第202条)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 同 C.⾏使步骤(物权法119)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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