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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政府要点-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资讯网.doc
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修正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壹、總述 三、縣有財產性質之區分 (一)公用財產 1.公務用財產:供各機關、學校辦公作業、宿舍等使用之財產。 2.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如公園、停車場、道路、橋梁等。 3.事業用財產:縣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縣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壹、總述 三、縣有財產性質之區分 (一)公用財產 1.公務用財產:供各機關(單位)辦公作業、宿舍等使用暨供學校辦公作業及教學、宿舍等使用之財產。 2.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眾使用之財產,如公園、停車場、道路、橋樑……等。 3.事業用財產:縣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 一、為因應本縣改制及本府組織調整,配合文字修正。 二、文字修正。 三、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增列公司組織之縣營事業,其事業用財產僅指其股份。 壹、總述 四、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壹、總述 四、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 依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後「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爰配合文字修正。 壹、總述 五、縣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學校 縣有財產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區分管理機關如下: (一)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直接使用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縣有財產不屬前款規定者,另依其性質及法令規定區分管理機關如下: 1.非公用建築物及建築用地(非屬基金財產),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為管理機關。 2.非公用耕地、養殖用地、重劃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取得之抵價地以本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3.村里民集會所或活動中心、公建寺廟用地、 墳墓用地、納骨塔、殯儀館、火葬場及其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民政局為管理機關。 4.農業區、保護區、國土保安用地、林業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漁港港區用地以本府農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5.河川、水利用地、污水處理廠及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水務局為管理機關。 6.都市計畫內工業區、市場用地、礦業、窯業用地以本府工商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7.停車場、停車塔、港灣及鐵路用地以本府交通局為管理機關;道路用地以本府工務局為管理機關。 8.國宅、都市計畫內廣場、兒童遊樂場、公園、綠地用地以本府城鄉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9.遊憩用地以本府觀光行銷局為管理機關。 10.縣立公園、風景特定區及風景區以本府風景區管理所為管理機關。 11.文化藝術會館、圖書館、文獻古蹟保存用地以本府文化局為管理機關。 12.婦幼館、青少年及老人安養或活動中心及其相關設施用地 以本府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13.勞工職訓育樂活動中心及其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為管理機關。 14.各級縣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及一般社教機構等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15.本府辦公廳舍、員工宿舍以本府秘書處為管理機關。 16.垃圾掩埋場、廢棄物或廢水處理場及環保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17.消防及消防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消防局為管理機關。 18.衛生醫療院所及衛生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衛生局為管理機關。 19.警政及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警察局為管理機關。 20.稅捐、稅務等用地以本府地方稅務局為管理機關。 21.體育場館及其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體育處為管理機關。 22.原住民文化會館及其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為管理機關。 23.客家文化館及其相關設施用地以本府客家事務局為管理機關。 24.非公司組織之縣營事業機構經營之土地、建築物,以各該事業組織機構為管理機關。 (三)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經管之縣有不動產,得視業務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後,交由各鄉(鎮、市)公所登記為管理機關或委由其代管。 (四)無法依前述規定區分管理機關者,由本府依業務屬性指定適當機關管理之。 不動產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及其他原因變更用途時,按其變動用途性質移歸有關機關管理。 (五)國有及鄉(鎮、市)有土地,管理者登記為本府者,其管理機關依上述規定區分。 壹、總述 五、縣有財產之管理機關(單位)學校 (一)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直接使用機關(單位)、學校或其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單位)為管理機關(單位)。 (二)非公用財產:非公用財產之(耕地)由本府地政處經管,(建地)由本府財政處經管。 (三)縣有財產依「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區分管理機關(單位)如下: 1.非公用建築物及建築用地(非屬基金財產),以財政處為管理單位。 2.耕地、養殖用地以本府地政處為管理單位。 3.村里民集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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