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讲解.pptVIP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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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讲解.ppt

(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 (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 * 灌溉面积 2.4亿亩 7.33亿亩 8.89亿亩 (根据水利普查,目前为9.22亿亩) 耕地面积 14.7 14.9 18.25 农业用水 不到1000亿 3580亿 3687亿 数据来源:2009年水利统计提要 * * *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 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讲解 水利部财务司 郑红星 2013.11.07 ——2013年项目管理培训班 农田灌排体系已初步建立 农田有效灌溉面积由1949年的2.4亿亩增加到2011年的9.22亿亩,居世界首位。 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8%,农业年度用水量为4168.2亿立方米。 9.22 7.33 2.4 耕地灌溉面积(亿亩) 1949 1980 2013 年份 农田水利的作用日益凸显 灌区生产了全国75%的粮食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比较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总体上还不能适应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水利建设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水利投入机制不健全,水利投资规模不足、波动性大,成为制约水利发展的政策短板。 我国土地出让收益资金分布与耕地资源分布不匹配,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差、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突出,经济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差距悬殊。据国土资源部数据,东部11个省市的土地出让收入占全国的78%,但耕地仅占30%,地区之间难以平衡,甚至同一省份之间也难以平衡。 东部耕地资源 东部土地出让收入 我国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耕地资源分布不匹配 远大于 为缓解土地出让收益和耕地资源分布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缩小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距,促进区域水利协调发展,有必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实行中央统筹,以促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农业实现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2011年7月,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中央要进行部分统筹。 2011年7月 4 日 —— 财综〔2011〕48号 —— 财农〔2011〕265号 —— 财综〔2012〕43号 —— 财农〔2013〕14号 2011年7月27日 2012年6月26日 2013年4月 8 日 2011年7月4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口径、计提及清算方式,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等事项。要求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开支,具体统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指出,“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各地要按照财综〔2011〕48号文的要求,抓紧做好省内统筹工作。财政部将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制定中央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具体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012年6月26日,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统筹比例、支持的重点区域、分配因素及权重等。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为确保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中央和省(自治区)统筹比例合计不超过50%,比例超过50%的地区,应相应下调省级统筹比例。直辖市统筹比例不作限定。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2013年4月8日,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及比例、具体支出范围、分配因素及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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