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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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加 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 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对其核准 或备案管理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展监 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核准机关、备案机 关,均指县级以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机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监督 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权限】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 以下情形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 案及变更手续; 1 (二)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项目有关企业、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 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四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 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发展改革 部门对检举中属于监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处 理。 第五条【监管保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必须转变政 府的投资管理职能,根据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加强 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获取代码】企业在向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 应当首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 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凭该唯一项目代码办理项目核准、 备案和其他部门审批手续,以及报送项目信息等。 第七条【核准管理一】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内的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核准机关申办核准手 续。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核准管理二】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应当 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2 第九条【核准管理三】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拟变 更已核准的建设地点,或者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变化较大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未按规定取 得变更批准文件的,不得实施相关内容。 第十条【核准管理四】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变更批 准文件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 续,否则核准文件或项目变更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核准文件 或项目变更批准文件失效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备案管理一】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 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并按照备案机关制定的格式文 本,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完整 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二】备案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并 告知该项目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核准手 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三】备案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并 告项目单位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补充。项 目单位不得备案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四】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自项目 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1 年内,既未开工建设也未取得任何其 他手续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是否放弃项目建设。 3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可以在 开工建设前修改备案信息,并将修改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开工建设时应当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守法义务】企业不得投资建设产业政策 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在项目单位办理核准或备案时,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发 现并告知该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应 停止实施该项目前期工作,并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企业报告义务】项目开工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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