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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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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民院院字[2017]19号 签发人:格日乐图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
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系处: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2017年4月14日
附件: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事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规定,以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在编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等。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有必要时可以组建授权专门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职能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系、部、中心、所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系、部、中心、所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术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科技处设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并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90日内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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