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私力救济引发犯罪若干思考7.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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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私力救济引发犯罪的若干思考   叶某等六人系江西来浙江杭州打工的建筑行业民工,其中叶某是该批民工的包工头,负责承揽工程和建筑过程的管理。2005年初,叶某承包了杭州某建设公司某工地二幢楼房的粉刷业务,后因质量纠纷,经有关部门组织调解协商,双方未能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协议,建筑公司未付钱,故叶某及手下的四十多位民工半年未曾拿到一分钱工资。2005年8月7日,叶某等人去催讨工程款时与对方发生争执,建筑公司老板态度蛮横,拒不付款并率人将叶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双方遂撕打起来,后被人劝开。叶某心中愤闷,于2005年8月8日与数名民工乘车将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强行带走,并将其殴打成轻伤,同时砸坏了部分工厂设备。   鉴于叶某等人对他人人身进行殴打并致一人轻伤,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六名被告均涉及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等六名被告八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六名民工虽然是为自己的工资权益而斗争,但毕竟触犯了刑律,为他们的盲目自救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但刑事案件已结,并不代表事情已经了结。2006年底,该建筑公司老板李某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现该案仍在审理中。由于该案中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诉讼请求合法,故作为被告的六位民工在饱尝牢狱之苦后,可能还要负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该类案件已不属于个案: 2005年发生的“讨薪死囚”王余斌因追讨工资无果而连杀四人,从一个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受害者转化成为一个触犯刑律被判死刑的罪犯;广东的梁金国因击毙黑社会老大龙杰锋,被世人以“暴力英雄”的典型人物而铭记于心,群众对龙某的下场放鞭炮大肆庆祝,而为此“暴力英雄”梁金国也以被判处死刑而结束了生命。如此因不当私力救济而引发的案件数不胜数,发生在世人面前,发生在法律面前,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与法律背道而驰,不当私力救济所造成的血的代价令人叹惜,我们有必要对私力救济作一界定,以防止此类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   一、私力救济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私力救济,是寻求权利救济的一种方式。一般是指弱者在寻求权利救济时,在公力救济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迫不得已采用的一种救济方式。这种方式在东西方社会,都有相同的呈现,例如在西方的文化中,有哈姆雷特和阿伽门侬的故事以及圣经里反复出现的教人报复的情节1。东方文化中也有荆珂刺秦和卧薪尝胆的传说,其主题也是以私力救济为中心的报复行为。   1、私力救济的涵义   关于私力救济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制度说”,即私力救济是“谓权利人本身之实力,以救济私权之制度”2;二是“行为说”,即私力救济是“自力救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不借助国家的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合法行为3”;三是“权利说”,即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4;四是“措施说”,即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权利人在权利即将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不得已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强制他人,从而捍卫受侵害的合法权利的应急性保护措施”5。笔者倾向于“权利说”,认为私力救助的概念可以概括为,“私力救济是指在情况迫不得已时,法律规定人们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没有第三方以中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的力量,在必要限度内实施自卫行为或自助行为等必要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对造成他人一定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的一项民事权利”。   2、私力救济的历史沿革   私力救济是人类历史上最简单、最原始的救济方式,起源于早期人类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在利益冲突中,人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出现了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纠纷解决途径。我国在早期社会中就有许多关于通过私力解决纠纷,从而保障自己权益的记载。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勿令雠(仇),雠(仇)之则死”,意为杀人而义者,刑不禁,且不允许被害人亲属复仇。《仪疏原案》记载:“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劫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及之则反被所杀,故不可以擅杀罪之。”这说明当时以武力自卫的私力救济行为完全正当。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不少国家的法律和判例均承认自助行为,如瑞士、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葡萄牙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也对私力救济施加限制,但大致以认可私力救济为原则,具体制度包括不动产的自力恢复,动产的自力收回,自助性动产扣押,不法妨害的自力排除等。各国法律普遍确立了占有人的私有救济权。如《德国民法典》第859条“占有人的自助“规定: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追踪向加害人强力取回其物;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土地占有人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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