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的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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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的办法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 38 号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 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投入使 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投融资建设 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 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附属设施;   (二) 公共交通场(站);   (三)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及河道堤岸;   (四) 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   (五) 公园、绿地、广场;   (六)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当坚持相互衔接、协 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基础 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市容园林、交通港口、水务、市政公路等城 市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 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 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设施竣工验收 合格后及时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   在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建设单位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 进行养护管理。   第六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城市基础设施,并在接 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实施养护管理。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 行审批时,应当邀请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养护管理主 管部门提出的养护管理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 向相关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养护管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 本情况;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养护管理备案的,设施建成后养护管理单位 可以拒绝接管。   第九条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确定 养护管理单位,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养护管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该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养护管理单位参与的事项。   养护管理主管部门不能及时确定养护管理单位的,由养护管 理主管部门代替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图交底;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竣工验收;   (四)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已向建设单位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 活动。   养护管理单位参与前款活动发现足以对养护管理产生影响的 问题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 当听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而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市、区(县)养护管理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 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向养 护管理单位提供下列移交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的相关技术材料和地下管线的现状材料。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收到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 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 查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自 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书。   养护管理单位核查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管条件 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移交接管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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