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办法 .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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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办法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务院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华容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县建设、物价、国土、发改、监察、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和《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消〔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华容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二年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同一住房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 (四)未购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其他集资建房等)。 第七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员: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八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五)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第九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 (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下列材料向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1.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3.县房改办出具是否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证明。 上款第2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示 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华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在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同时在华容电视台进行公示。 (三)审核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华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中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准购证》只限本人使用,且每个《准购证》只能购买一套符合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并按同一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作为一户4人及以上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90㎡左右的供应标准,作为一户3人及以下的家庭可以享受建筑面积50㎡~7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采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抽(摇)号的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前一个月在华容县主要媒体上公告。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人员、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优先选购。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顺序号之日起90日内,持《准购证》和《顺序号》及本人身份证明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9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相关证件,购买人姓名须与本人所持《准购证》中申请人姓名相一致。对不一致的,应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获得《准购证》的家庭在抽出顺序号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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