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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采捕、驯养、繁殖、运输、 经营利用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五华区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采捕物、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核行政许可的条件: 1、经批准捐赠、转让、交换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 2、经批准收购水生野动物或其产品的; 3、跨省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申请人凭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到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往《运输证》;展览、表演结束后,申请人凭同意接纳展览、表演的证明及前往《运输证》回执到展览、表演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回《运输证》; 4、审批机关发放《运输证》的其它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 (2).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5、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区境的,应当持《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区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二)水生野生动物采捕审核行政许可的条件: 1、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5、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利用特许办法》第十六条。 (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审核行政许可的条件: 1、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2、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3、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其它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的; (2).不会造成水生野动物物种资源破坏的; (3).不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4).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生野生动物运输审核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物种来源、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原件3份); 3、进货渠道承诺书(原件3份),从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场所进货或从经批准进行捕捉申请人处进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条。 (二)水生野生动物采捕审核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申请表(原件3份); 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提交《驯养繁殖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4、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提交当地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物种来源、驯养数量、驯养目的、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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