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
QQ:138480312
搜狐博客:/blog/home/entry/index.htm
新浪博客:/blogprofile/index.php?com=1
[论文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受害人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关健词]: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人 保险公司 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后,因国务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折扣赔付条款的效力等问题认识不一,以致各说各话。各地法院在裁判中亦是各行其是,“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裁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任务,不是消极的等待新法的颁布,而应对现行法律进行认真研究,深刻理解法律的精义,对个案作出妥当的裁判,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笔者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典型性案例为视角,对上述诸问题略陈已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4年7月19日,甲驾驶货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2004年5月9日,甲的货车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后因赔偿事宜各方协商未果,甲的近亲属于2004年9月6日起诉丙保险公司和乙,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185240元、丧葬费7790元、医疗费79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241430元。
丙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乙与我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我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只能向被告乙主张权利,再由乙向我公司申请赔偿,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驾驶的货车将乙撞伤致死。甲的肇事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对丙保险公司辩称其不应成为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丙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扣除双方约定的免赔率,对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认定书,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甲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乙的赔偿责任。甲的死亡给其近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但考虑到甲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丙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乙赔偿25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1]丙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同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外,同时还认为:丙保险公司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