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总则的知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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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自动报答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答系统,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比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s。从主要出入口能看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z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s,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z,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会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9系统。 第3.2.2条 区域报8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答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l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l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答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有关要求。 第3.2.4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答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有关要求。 第三节 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 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l5dB。 第3.3.3条 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 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音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 接地 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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