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若干规定(试行).docVIP

福建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若干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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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提高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的质量,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和实验室的任务   第一条 中、小学校实验室(含各科专用教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全面实施教学大纲,开展实验研究,开发学生智力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1.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为教师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和边讲边实验的开展创造条件,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重点学校和其它条件较好的学校的实验室应努力做到向教师、学生、外校及社会开放,并积极参加社会科研活动。   2.为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师设计、改进实验,培训有关教师、技术人员的实验技能以及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提供物质条件。   3.为自制教具,改制、维修仪器设备提供条件。 第二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则,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校要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积极配备好各类实验室和仪器室。实验的建设要符合“安全、文明、科学”的要求。   1.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根据各自的达标标准建立足够的物理、化学、生物、小学自然常识实验室和劳技教室、电化教室、计算机教室、语言实验室以及科技活动室、地理、历史、音乐、美术、体育等专用教室。争取建立生物园地、环保生态馆、地理园等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有条件的,还应建立劳动实践基地。   2.实验室设计要规范,结构布局要合理,设备设施要齐全。新建或改建的实验楼房,应按照国家标准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确定各项建筑设施设备的指标。   3.各科实验室都应按照各自达标的标准,配有仪器储存室,每间应有足够的面积,并要严格执行仪器和药品不能同室存放的规定,还应配有实验准备室和实验教师办公室。   实验室、仪器室都应配有足够的仪器橱以及适合有关学科特点的实验桌椅、准备桌等。   4.实验室和仪器储存室内必须有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采光、遮光、通风、排气、防潮、防尘、防盗以及消防救护等设施。   第五条 原则上要求每间实验室配备一名实验教师,同时设立实验教研组,并配备组长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六条 各类学校可参照我省或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或中等师范学校)各科和小学数学、自然常识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并根据课程改革的需要购置仪器。   第七条 仪器的配备和申购   1.仪器的配备标准   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标准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凡平行班超过四个、每班学生超过五十人的学校,仪器设备可根据经济条件适当增加。要适应教材内容变化,对仪器的配备做必要的补充和更新。   2.仪器的申购   应根据教育经费和仪器生产供应的特点,在学年度末清点仪器的基础上,对照仪器配备目录和教学需要,由实验教师提出并经有关学科教研组或实验教研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拟配仪器的计划(包括仪器的品种、规格、数量),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总务处纳入计划,向各地仪器站申购或自购。   第八条 教学仪器的帐务处理   1.学校会计应设立教学仪器设备财产帐,一切仪器设备都应准确、全面、及时登记入帐。仪器的增减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签批,严格监督检查制度。   2.由仪器站调拨、代购,自购和自制的仪器以及实验材料等应及时验收登记入册。根据原始凭证,总务处开具三联单,一联交学校总保管,一联交学校会计,分别登记入帐,另一联交实验室,由各学科实验教师登帐造册。   学校总保管、会计和实验教师要定期对帐,由仪器站调拔的仪器,学校帐册还应与仪器站的帐册核对,做到物物有帐,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每学年末,学校应对教学仪器进行一次财物核对,核对后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报告,并办好报损、报废审批手续,待批后方能调整帐面数字。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   1.仪器应有专室、专柜编号分类合理存放。存放的仪器必须方便使用,做到定橱定位。化学药品应单独分室存放,并且保持药品标签清晰。化学危险品与剧毒品应有专室或专柜安全存放,剧毒药品还必须双人双锁保管;取用应有详细纪录,用后若有剩余应及时如数回收入柜登帐。   2.要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能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震、防碰、防变质、防蛀、防腐、防爆、防损耗、防磁、防光照、防冻、防火、防盗等工作。   3.教学仪器设备专供实验教学、实验研究、课外科技活动使用,不准非教学使用。外校借用,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借条,经本校分管领导批准,办好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并应按期归还。愈期未还者,实验教师有权催还,并报告校领导处理。   4.授课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通知单,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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