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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 查 依 据 抽查 主体 抽 查 内 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实施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2 对市级民办非企业的监督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名称的使用管理。 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序号 抽查事项 抽 查 依 据 抽查 主体 抽 查 内 容 抽查方式 备注 3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抽查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有提交年度报告,报告是否完整;3.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1.查阅许可证书、年度报告等书面资料;2.实地检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服务;3.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抽问。 4 对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是否手续齐全、合法审批;对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现场勘查、查验资料,询问属地民政部门、有关人员等。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事 项 内 容 名 称 对市级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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