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片区温泉南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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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片区温泉路南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实现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棚户区改造和城市规划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征收范围】温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济津河以北、三和路以西(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征收主体】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市政府负责制订并作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三条【补偿方式】合法住宅的征收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第四条【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期限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29日,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25日10天为第一阶段; (二)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7日2天为第二阶段; (三)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2天为第三阶段。 第五条【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处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调查认定组,对未登记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八、九、十一条予以补偿。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建筑物证件不齐全或者未登记的,原则上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80-480元/平方米六个等级给予物料补偿,具体等级由工作组认定。 第六条【强制方式】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强制方式: (一)针对危房,有关部门组织危房鉴定机构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针对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然后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于违法信访的,公安机关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依法处理; (四)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实施单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强制执行; (五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对于无证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6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临清市必威体育精装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01号规定予以补偿,且只给予货币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照本第八规定予以补偿 (六)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偿; (七)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强制拆除房屋; (八)对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非本村居民,不论其宅基地或者房屋是通过违法批准还是非法买卖获得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其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对房屋、土地依据评估报告只给予货币补偿; (九)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十)税务机关依法对进行税务稽查和执法; (十一)市卫、市场监管、环保、教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促进征收的合力; (十二)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七条【承诺追加】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的补偿标准提高,征收部门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确保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损。 第二章 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住宅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自愿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产权调换 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根据各应安置房面积,选择接近户型,并按照下列规定选择安置楼房,进行结算: (一)应安置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各户院落(不含街巷)实际占用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确定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70%的,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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