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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宁海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自2011年5月1日起,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纳入宁波市市级统筹。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进一步熟悉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相关政策,我中心编印了本政策指南,以供大家参考。
市级统筹后,我县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将与宁波市区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费率范围、医疗保险待遇、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和医疗保险管理等方面实现全市统一,其中对参保人员最重要的医疗保险待遇将和宁波市的参保人员完全一致;2011年11月起,我县将逐步发放和使用宁波市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统称“一卡通”),我县的参保人员可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一卡通”记帐结算。市级统筹的实施,较大地提高了我县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快捷、便利的就医和医疗费结算服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到参保人员病有所医、医有保障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人员认真阅读本政策指南和有关医保政策文件,该政策指南与医保政策规定有出入的以医保政策文件为准,政策指南和政策文件均可登录宁海县劳动保障网站(网址: .on/乯查阅
医保参保指南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雇工,下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宁波市户籍且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失业人员)。
职工医保制度类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涉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2、住院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退休人员、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宁波市户籍在职职工。这部分群体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宁波市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办理
1、单位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在每月23日前统一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
2、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参保凭《社会劳动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工商银行存折(卡)在每月25日前到医保大厅申报征缴窗口(以下统称医保大厅)办理。
3、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增减、退休、调动的,应在当月23日前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4、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带退休证、医保证历本、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大厅办理在职转退休核定和按规定一次补缴或延缴医保费手续。
5、新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人员、医保证历本、IC卡补做人员需提交一寸照片一张。
三、信息变更
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税务号、经办人、联系电话)变更后,请在30日内到社保征缴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2、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缴费存折卡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变更后,请在30日内到医保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四、新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用人单位在每年4月30前携带“移动盘”到社会保险征缴大厅申请复制《新年度缴费基数人员花名册》,并如实填报(录入)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后,于5月20日前将书面文档及电子文档送社会保险征缴大厅。
五、医疗保险费征缴
1、用人单位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开始征缴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在每月10日前托收,用人单位应在此前须足额存入开户银行当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或金额不足导致不能托收的,发生欠缴按规定中断医保待遇。
2、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后,须在当月25日前持医疗保险证历本、工商银行存折卡到医保大厅办理续保手续,否则发生中断缴费的按规定中断医保待遇。
3、由工商银行代为扣缴的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须在上月月底前足额存入本人工商银行代扣账户,逾期或金额不足扣缴的,发生欠缴按规定中断医保待遇。工商银行只在每月1日扣缴当月医疗保险费,发生欠缴须在欠缴起始的两个月内持医保证历本到医保大厅办理核定续保及补缴手续,否则按规定中断医保待遇。
六、医疗保险费中断(欠缴)补缴
1、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逾期缴费的,自欠缴次月起中断参保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在职职工自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及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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