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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 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 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 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1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 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 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 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 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 2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 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 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 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 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 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 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 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 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 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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