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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国际休闲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
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国际休闲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和引导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休闲度假村的建设活动,便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管理,在原《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国际休闲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的基础上,制定《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国际休闲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文本》(以下简称《文本》)。
第二条 本《文本》的规划区范围是:北至清水湾度假区商住用地、东至清水湾度假区旅游度假用地、西至小赤岭、南临南海。规划总用地面积107.72公顷。
第三条 本次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质量保护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原控规》。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观光游览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的原则
滨海旅游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旅游度假方式。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游客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的提高,以及闲暇时间的增多,滨海旅游已由短期观光、疗养和水上游乐活动为主的形式发展为需时较长的度假休闲旅游形式。
2、突出本土特色的原则
由于全球热带海滨、海岛旅游资源极其丰富,其景观和环境特色基本类似,旅游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因此世界各滨海旅游区在保持传统旅游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更加注重突出本土文化特色、以保持自身发展的优势,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以现状景源为依托,保持生态特色的原则
规划必须实现自然环境与旅游开发的和谐,保持本土生态特色的原则。规划必须顺应自然,因山就势,因地制宜,尊重旅游建设规律,通过适宜的开发强度,保护和永续利用景观资源。
4、实现旅游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旅游区开发建设应十分重视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实际益处,增加就业。
5、落实、协调原规划的原则
2006年编制的《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风车国际休闲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该区域的规划建设起到了控制引导作用,目前该区域A区的项目现已部分建成。2010.08.18日陵水县人民政府召开风车度假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专家论证会,同意进行控规调整,落实和协调原规划是本规划的一个重要原则。
6、可操作性的原则
规划调整的成果,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确保规划能对项目开发建设起到控制和引导作用。
第五条 本地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及其图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划图则未含的内容应按国家、海南省以及陵水县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地区内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严格以本规划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第七条 本规划由陵水县政府负责审批,陵水县建设局协助陵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八条 本规划经过陵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严禁倒卖和变相倒卖土地。
第二章 规划区功能定位、性质和人口规模
第十条 本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以丰富、优良的自然景观资源为依托,营造以休闲度假、避暑避寒、居住养生等为主要功能的旅游休闲度假区。
第十一条 本规划区的性质是:以滨海自然景观为特色的热带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区。
第十二条 本规划区总人口规模为13000人。
第三章 控规调整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用地调整
1、居住用地调整
原控规A区西北部的绿地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原控规中东南部的文化娱乐用地调整为旅游度假用地;原控规B区西部的旅游度假用地调整为二类居住和一类居住用地;B区的东南部两块绿地,部分调整为旅游度假用地。
2、公共绿地调整
原控规公共绿地30.52公顷,本规划公共绿地调整为31.40公顷。A、B、C三区除少量岩岸外,建筑红线后退最高潮位线100米范围内调整为滨海绿地,大大增强了滨海绿带的公共性和开放性。
3、商业用地调整
原控规中的商业用地集中布置在B区,由于开发项目和业主的变更,将集中商业分散布置,其中A区2000平米的商业建筑面积,B区中的B3、B2各2000平米的商业建筑面积,分别在B-01-01、B-02-04地块中布置,从而增加了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路网调整
原控规的路网为自由曲线形成的环状路网,本规划保留自由环状路网格局,依照各分区修建性详规及总图规划设计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指标调整
1、调整内容
原控规中毛容积率由0.24调整至0.359。
2、调整后用地净容积率变化
原控规地块净容积率最高为:1.15,最低为:0.1
调整后控规地块净容积率最高为:1.5,最低为0.20。
第十六 建筑高度调整
调整内容
原控规建筑高度最高控制为24米,本规划建筑高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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