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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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附件: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院财务制度,便于学院经费的管理和正常使用,更好地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校内外自制的单据等,各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铅笔填写无效,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2.发票内容要齐全。单位名称(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日期、品名(必须填写物品及办公用品的具体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金额正确,大、小写相符。票据一经涂改无效。 3.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若使用粘贴单的,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内容分别粘贴,并在粘贴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大小写金额。单张发票或粘贴单上均须由经办人及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经费开支项目。 4.印章要齐全。报销的发票须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章,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或收据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有效期内填开方为有效。购买实验用农副产品等无正规发票时,须在白条上详细注明物品数量、单价、金额,由经手人签字,实物验收人的验收证明或签名,由计财负责人审核,院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方可报销。非正规发票或收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5.各部门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每月统一由院办公室考核造册,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发放。 6.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1)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或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复印件需本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2)对方单位不能出具证明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或学院领导签字确认。如遗失火车票、汽车票的,可比照另一单程票价,在规定的标准内给予报销;遗失单程飞机票的,可比照同程火车硬卧票价的标准给予报销。遗失双程票据的,将不予报销。 7.汇总填开的发票,如:试剂、办公用品、电脑配件等需附销货单位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业务公章、财务专用公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发票与销货清单的金额和单位保持一致。 8.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份取得的发票可在下一年度报销除外)。特殊情况(如科研经费、进修费、单位无经费计划等)在当年确实不能报销,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9.工程项目结算(包括维修项目)需附工程结算书。 二、现金银行结算的要求 (一)现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1.现金报销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的管理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可以支付现金的包括:工资、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价款、2000元以下的零星部门、学院日常开支,除上述业务外,其他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因特殊原因,单笔现金报销业务超过2000元的(同天、同地点、连号的票据单笔业务),须写明理由,2000元以上经分管院长签字并经校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2.因公借款及一次性现金报销金额超过10000元者(含10000元),必须提前1-3天告知学校会计核算科,否则由本人到银行凭会计核算科出具的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二)银行结算注意的事项 1.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的注意事项 (1)申领转帐支票请填写学校支票申请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由学校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到出纳人员处办理。 (2)因各类报销及发放金额较大,由计财处开具现金支票给报销人员自行去银行提取现金的,经手人应携带与现金支票上名字相符的身份证去银行提取现金。 (3)支票不要折叠,密码、日期、金额不能涂改。 (4)支票要在有效期内使用(期限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5)作废或过期支票一律由本单位经办人员换取,校外人员不予办理。 (6)遗失现金支票由本人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学校会计核算科,以免造成损失;转帐支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 2.办理电汇时注意事项 (1)非同城结算的各类转帐业务需用电汇方式。 (2)办理电汇业务请填写学院电汇申请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并由学校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后到出纳人员处办理。 (3)经办人填写的电汇申请单中填列的帐号、开户行、单位名称必须准确无误,如有差错责任自负。 三、往来帐款结算的要求 1.出差人员因出差所借差旅费,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出差回来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报校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2.零星购物、会议等所借备用金,应于购物、会议后一周内到会计核算科结帐。 3.采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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