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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如果该货物不同时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该货物还同时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 *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P336 (5)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6)折扣销售(即多买商品而给予价格优惠)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7)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税法规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在各自发出货物和取得所需货物时,均应在账务上作购销处理,按规定确定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9)油气田企业跨地区提供劳务,需在劳务地按3%预征 * 【注意】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解释】只要对方当事人按期退还了包装物,押金应予以退还;但收取的租金谈不上退还的问题。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 2.进项税额的确定 (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002年1月1日以前为10%) ④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结算清单,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也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 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货物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 8)进口货物不得抵扣发生在国外的各项税金 9)进货退出或折让 10)简易征收 3、进项税额抵扣期限规定 180天 *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销售自产水果罐头1200箱,每箱售价80元,当月购入原材料5万元,销售产品和购入原材料发生运费1500元。以上购销金额均为含税价格,并开具普通发票。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解: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 =1200 × 80/(1+3%) × 3% =2796.12元 * 例:某会计制度健全的大型百货商店于2009年3月购进一批货物,含税进价为1350万元,货款已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将其中一部分货物分别销售给某宾馆和某个体零售户,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250万元和250万元。个体零售户当月再将购入的货物销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10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百货商店和个体零售户当月要缴纳的增值税。 * 解: 1)百货商店: 应纳税额=(1250+25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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