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枫溪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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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枫溪区

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 通 知(征求意见稿) 各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针对目前我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未能按城乡规划要求 进行报建和实施建设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 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市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问题的通知》(潮府办 [2013]14号)精神,结合枫溪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划留地和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 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粤府办[2009]41号)的要求办理划留用地手续,留用地以 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登记,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 展第二、三产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 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 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 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经按程序批准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严格按国土资源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用于村民住 1 房和农村基础设施等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管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严格按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性质申报 土地用途,土地用途一经确认,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应依法 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及 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电 信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供电、供水、供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宽带、 电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许可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 行建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等职能部 门和各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规划控制区的用地和规 划建设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利用土地和建设的行为,严格依法 查处。对违法建设问题突出的村,将停止办理划留地、农用地转 用的审批,同时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一)对村民利用老 旧房屋扩建、改建自建自用的,建设者凭已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 权证或经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相关宅基地证件,按 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利用宅基地新建的,建设者凭用地批文 或土地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二)对未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证或国土部门批文的,经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包括 土地四至图、用地面积、用地业主)后送区国土局审查确认后可 作为土地证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规划道路两侧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农村集体用地建设项 2 目,退缩道路红线要求可适当予以放宽并按以下要求执行:道路 红线宽度小于22米的,退缩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道路红线宽 度大于(或等于)22米、小于24米的,退缩道路红线不少于1.5 米。以上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者承诺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 除。道路红线大于 (或等于)24米的,按城市道路的退缩要求 进行退缩。 鉴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布零散,宗地较小,在严格控制城 市道路红线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要求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村民利用乡村集体宅基地进行联建的,原则上不超过2户 (含2户),每户建成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其层数和 高度按单户建设要求控制。除上述要求控制外,需严格按城市规 划和各项建设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三、规划控制要求 (一) 严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控制区内的建设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为城市主次干道控制区,其 范围内不得新安排村民宅基地和零散生产建设用地;已安排的村 民宅基地和零散生产建设用地,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 设。应引导和鼓励用地规模小于1亩的业主以相邻多业主联建方 式进行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景观。 在城市主次干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各项 建设,土地用途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用地面积较大的(大 于1亩),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审批;用地面积较小的(小于1亩, 含1亩),建设层数控制在6层(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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