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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 号万达广场12 号楼302 室 Suite 302, Bldg 12 Wanda Plaza, 93 Jianguo Rd, Chaoyang, Beijing, China 100022 电话/Tel: +86 10 5820 6669 传真/Fax: +86 10 5820 7399 网站/website: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勤[2017]-F-005 号 致: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 1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7年7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贵公司董事 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8月14 日14:00在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天山路一段5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云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8 月14 日上午9:15-9:25,9 :30-11:30 ;下午1:00-3 :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14 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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