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讲义大纲0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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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讲义大纲01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本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规定,是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落实。 第42条规定适用听证的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最高院司法解释又增加了“较大数额没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的规定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听证的范围:吊销许可证、二千元以上罚款。二是听证的举行,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告知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公安机关依法举行听证。 在治安处罚过程中的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处理该治安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职能分离原则、回避原则) (4)举行听证时,处理该治安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处理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给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在上述案件中,公安局决定对林某罚款2000元,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在决定做出之前告知林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但是公安局没有告诉林某,因而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这个处罚决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六、当场处罚的程序规定 典型案例:2006年8月9日晚上,张某与女朋友在湖边散步,由于其行为过于亲热,被某市公安局值勤警察以卖淫嫖娼为由带回派出所询问。因为张某及其女朋友非常反感警察的行为,和警察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公安局认为二人的态度极其恶劣,当场决定对两人处以处罚200元。事后,张某以罚款没有事实根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罚款决定并且赔偿其损失。 本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当场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我们认为:本案不符合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警察只是看到张某与女朋友在湖边有过于亲热的行为,就断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却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因而在认定事实方面是不清楚地,这就缺乏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 同时,公安机关不能以态度恶劣实施处罚。由于张某与女朋友对警察的行为十分不满,对警察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警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仅以相对人的态度不好就对相对人给予处罚,是不合法的。 对此,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综上,对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由人民警察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是由一名警察直接作出决定,还是需要两名或者二名以上警察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4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治安管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典型案例:2006年7月5日晚上7点半,丰庄派出所到辖区内的蓝天宾馆检查治安工作,检查完旅客登记表后,到房间进行核对。在检查过程中警察发现623和625房间的客人没有登记。警察找到值班服务员小王,小王承认由于疏忽,忘记了这两个房间的登记。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对小王处以二百元罚款,并要小王当场缴纳。小王认为罚款过高,没有当场缴纳。 本案主要是罚款决定和罚款缴纳相分离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46-50条针对当场收缴罚款有专门的规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小王处于罚款决定是合法的。但是,警察不能要求小王当场缴纳罚款。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开具罚款单,小王应当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关去缴纳,而不能直接交给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否则就损害了立法的宗旨,不利于规范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相分离,能够保证警察的执法行为不和罚款挂钩,有利于其公正执法。 为此,公安机关应当遵循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 第一,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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