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教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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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教案

PAGE PAGE 1 民 法 分 论 教 案 华侨大学法学院 罗大钧 第一章 物权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使学生对物权法有整体性的了解。掌握物权法的一般原理, 了解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熟悉物权的保护方法。 【本章的重点问题】 物权的性质、特征和分类。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本章的难点问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追及效力与物上请求效力的关系。物权变动的原则。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概念的来源 (一)罗马法(词源) (二)德国民法(完整的法律制度) 三、物权的特点 (一)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二)客体:物(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债权:特定的行为——给付) (三)内容:直接支配、排他。(债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 1、依自由意志,不需他人同意,依法支配 2、依自由意志,不需他人协助,独立支配 (四)产生方式:法定,公示。(债权:意定,无须公示) (五)存续时间:无期限(无法定、约定的限制)。(债权:有期限,无约定亦有法定) (六)效力:对原物的追及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七)保护: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债权:损害赔偿)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一、以权利主体划分 (一)自物权(所有权):对自有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对他人所有物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三)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完全物权;限制物权) 3、存在期限不同 二、以权利客体划分 (一)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 (二)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基地使用权,临地利用权) 三、以他物权作用划分 (一)用益物权:依对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所设定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二)担保物权:依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以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划分 主物权:指不依赖其他权利的存在而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 从物权:指需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能够存在的物权。(担保物权) 第三节 物权法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指在设定物权时,其种类、内容、效力及设定方式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由当事人选择形成,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一)物权的种类法定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 (三)物权的效力法定 (四)物权设定的方式法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 指财产所有关系中,在一个独立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在同一物上不能存 在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客体-—物,为有体物(与无体物相区别,行为、权利,无形财产) (二)客体-—物,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相区别,以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 (三)客体-—物,为独立物。(与集合物相区别,以分清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 有利于区分自物权与他物权。 有利于区分所有与占有。 有利于区分所有与共有。 (四)客体-—物,为完整物。(与物自身的部分相区别,以维护物权的完整性。) 三、公示公信原则 指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且只有公开才具有公信力的 原则。 (一)不动产的公示方式——登记、变更登记。 (二)动产的公示方式——占有、移转占有。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方法 一、自我保护方法和诉讼保护方法 (一)物权的自我保护(自力救济) 概念: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其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为一 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方法:在依法享有请求权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侵权人主张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二)诉讼保护(公力救济) 概念: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存 在,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方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 二、物权的保护方法与债权的保护方法 (一)物权法的保护方法 指物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依物权法的规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确认所有 权及提起其他的物权诉讼来保护物权的方法。 (二)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指物权诉讼中,主张标的物返回或恢复原状已不可能的情况下,运用债权法中的赔偿损失来保护物权的方法。 (三)区别: 法律根据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 目的、作用不同 三、所有之诉与占有之诉 (一)所有之诉:所有权人提起的物权保护之诉。 (二)占有之诉:占有人提起的物权保护之诉。 第五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指物权人得为对标的物为一定支配行为的效力。 物权的最基本的效力。 (二)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三)形式:直接支配,间接支配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排斥同等权利的存在。(一物一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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