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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退休法正草案简介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簡介 報告人:龍華國中 劉 漢 95 年 7 月 4 日 大綱 壹、緣起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肆、退休法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伍、改革方案配套措施 陸、結語 壹、緣起 一、公務人員自84.7.1(教師85.2.1)起實施退撫新制,將原先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教人員按比例撥繳基金費用,共同提撥退休準備金之「儲金制」。 二、為減少推行阻力,新制係以原退休法之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更張,因此新制實施以來,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凸顯,亟待再檢討修正。 三、我國已邁入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現行制度有配合因應調整之必要。 四、又行政程序法實施後,有關公教人員基本權益之重要事項,應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 貳、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況 一、我國人口老化情形日益顯著 我國國民平均壽命演變概況圖 二、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 (含自願退休及命令退休) 三、自願退休人數比例逐年增加 綜上,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化趨勢日益顯著,但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領取月退休金年齡與世界各國相較顯屬偏低,使月退休金領取年限逐漸增加,均顯示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規定,值得檢討。 參、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現階段亟待解 決之問題與因應方案 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 因應方案一:自93年起分3年調整基金提撥率 至12%(93年9.8%,94年10.8%, 95年12%) 因應方案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草案,將法定 費率上限調整至15% (方案實施後,一次退休金每任職1年給與1又5分之4個基數) 二、退休所得有偏高現象 因應方案:(1)刪除55歲加發退休金規定 (2)未滿1年畸零年資按月計給退金。 以增進現行給付規定之合理性。 三、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問題 此即為本次修正草案之重點。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問題如 未能及早因應,將衍生以下問題: 一、人力提早流失,形成公務人力資源浪費。 二、壯年而仍堪任職人員提早開始長期支領月退休金,與退休制度照顧老年生活本意相違背。 三、愈早退休者,按較低提撥率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並領取長期之月退休金,其退休金成本轉嫁由較晚退休人員負擔,形成代際責任不公平移轉。 綜上,自願退休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偏低,已成為現階段亟待儘速解決之問題,否則不但容易衍生其他損及退休制度合理性之問題,造成外界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合理性之質疑,亦將使退休法草案其他改革方案之成效受到影響。 肆、退休法改革主要內容 一、五大設計原則: (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起支年齡訂為55歲。 (二)加入「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設計。 (三)方案實施前尚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過渡期間「指標數」)。 (四)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以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受影響。 (五)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伍、本方案配套措施 陸、結語 一、退休條件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分離規定。 二、本方案,除為因應人口老化趨勢,更兼顧現職人員權益之保障並考慮過渡期間衝擊減至最低,採行溫和漸進之措施。 三、本方案修正草案,業經考試院95.2.16審議通過,規劃自96年開始實施。 四、本方案在研議推動過程中,協調國防部與教育部等主管機關同步進行軍教人員退休制度之改革。 一、為增加退離彈性,繳費滿5年以上且非因案免職或撤職而中途離職人員,得於5年時效內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為增進公私部門人才交流,並減少轉換職場所造成之年資損失,本方案配合增加年資保留機制,放寬上述申請退費規定,亦即是類人員轉任私部門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不受5年申請時效限制,得視個人需要隨時申請退費,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校退休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隨時申請發還公、自提退撫基金本息,但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配套措施五 一、依現行規定,公務人員擔任危勞職務年資滿15年、年齡50歲者,自願退休時得擇領「月退休金」。修法後延長年齡至「滿55歲」始得擇領月退休金。惟以採漸進延後方式分5年達成。第1年以達「指標數65」即可擇領月退休金。 二、本次改革方案對於危勞職務之「退休條件」並未變更,僅配合一般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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