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决算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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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山大学学生会决算法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 決算法 96.9.6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三讀通過 97.6.2第一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十一、十二、二十條 97.10.24第二屆學生議會十月份常會修正第七、十一條 103.6.20第七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增加第 十五條之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適用範圍】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辦理決算之期次及整理期限】 學生會之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本法未規定者,由財務部訂之。 第三條 【決算之種類】 學生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左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 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第四條 【應編入決算之事項】 學生會每一預算期間期入與期出及以前預算期間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個 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當預算期間學生議會為未 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 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五條【決算書編造格式】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 準。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 列入其決算。 第六條 【應收款及應付款之編列規定】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 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 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七條 【決算編造與期限】 本會行政中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各部部長擬具,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五日 內逕送財務部彙整。 本會學生議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簽核後,於每 一預算期間結束後五日內逕送財務部彙整。 本會評議委員會各預算期間之決算,由評議委員會秘書長擬具,經評議委員會召 委簽核後,於每一預算期間結束後五日內逕送財務部彙整。 第八條 【各單位之決算編造】 各單位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會計報告、 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第九條 【各單位決算編造之會計原則】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一、各單位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 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 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 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十條 【總決算書之編製】 財務部長應就各單位決算,參照學生會之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 算書。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務部長訂之。 第十一條 【總決算書之提出】 總決算書呈會長,經會長簽呈後,由會長於下列時間以前,將決算提出於學生議 會之財務委員會。每一期間之決算,應於期間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提出。 第十二條 【特別預算之決算編列】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特別預算其跨越 兩個預算期間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編製特別決算之收支於該預算期 間之總決算書。 第十三條 【單位之變更】 各單位在學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改組者,由改組後之單位一併編造。 二、單位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單位編造。 三、數單位合併為一單位者,在未合併前各該單位之決算,由合併後之單位代為 分別編造。 四、單位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單位編造。 五、學生會所屬單位在學期終了前結束者,該單位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 第三章 決算之審核 第十四條 【總決算之說明】 財務部長審核各單位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學生會工作計劃相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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