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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婚姻诉讼附属助1程序於1972年制订。这些程序一直
引言
1
現行的婚姻訴訟附屬濟助 程序於1972年制訂。這些程序一直以來
都被批評為容許訴訟人有太多的回旋空間,讓他們把附屬濟助的
法律程序,轉化為宣洩怨懟的戰場。這樣,不但延長了離婚所帶
來的精神折磨,而且雙方亦往往因訟費負擔而耗盡家庭資產。
近年來,已有多個實施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對其附屬濟助法律程
序引入了不少改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1999年11月,委任一個
工作小組研究本港附屬濟助程序的改革,希望盡量減低訴訟者之
間的對抗,鼓勵以商議和解為目標,使糾紛得以更快捷更廉宜的
途徑解決。
該工作小組建議了一套改革程序,並建議推行一個為期兩年的試
驗計劃,以測試改革程序的成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接納工作小組的建議,並於2003年9月4日訂
立了《2003年婚姻訴訟(修訂)規則》,讓試驗計劃得以有效進
行。該規則將於2003年12月29日生效。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發
出實務指示,以規管試驗計劃相關的法律程序。
受影響人士
試驗計劃適用於所有涉及申索附屬濟助的案件,但那些只涉及
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如每年1元)的案件則不列入試驗計劃範圍
內。
1 「附屬濟助」一詞在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規則》規則2的定義是 —
(a) 廢止產權處置令,
(b) 整筆付款令, (g) 財產轉讓令,
(c)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 (h) 更改授產安排令,或
(d) 定期付款令, (i ) 更改令。
(e)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
(f ) 授產安排令,
當解決附屬濟助的糾紛與解決管養權的糾紛不可分割時,有關的
管養權糾紛亦被納入試驗計劃範圍內。
所有載於2003年12月29日或以後入稟法院的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內的附屬濟助申索,均在試驗計劃範圍內。載於2003年12月29日
以前入稟法院的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內的附屬濟助申索,除非雙
方同意參加試驗計劃,而法庭亦作出相應的命令,否則該等申索
將不在試驗計劃範圍內。若該等申索在上述情況下被納入試驗計
劃範圍內,視乎已展開訴訟的進展程度,雙方可能需要向法庭尋
求指示如何繼續訴訟。
雙方不論是否曾參與家事調解服務,均會被納入此項試驗計劃範
圍內。
試驗計劃的目的
· 找出雙方的主要爭議點,並鼓勵雙方就有關爭議點達成和解。
· 減少不必要的訟費和延誤,以及減輕雙方所受的情緒困擾。
· 確保雙方於法律程序進行的每一個階段,知道所累積的訟費
金額,及訴訟若繼續進行,雙方可能要承擔的進一步訟費金
額。
· 遏止過份和不必要的經濟資料披露,尤其是過量的文件透露(
和影印),好讓雙方和法庭能在花費較少訟費的情況下集中處
理重要事項。
試驗計劃的主要特點
· 以一份要求詳細披露經濟狀況資料的標準化表格(「經濟狀況
陳述書」)代替經濟能力誓章。雙方不論貧富均須把一份經濟
狀況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
·強制雙方出席首次約見及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
· 首次約見的聆訊日期一經定出,便為訴訟訂立了時間表。除非
法庭許可,該時間表不得更改。
· 首次約見將由負責管理有關案件的法官主持。在首次約見時,
雙方必須清楚界定糾紛的爭議點,並由法官就各方面發出指
示,以確保案件能在合化算和最少延誤的情況下解決。
· 當所有必需文件送交法院存檔後,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將在首
次約見時所定下的日期進行。聆訊由負責管理有關案件的法官
主持。解決財務糾紛聆訊的目的是為了探討達成和解的可行方
法。聆訊時,雙方須把之前作出的所有和解建議,以及任何新
的建議提出討論,讓雙方尋求可達致和解的共通之處;而法官
會視乎情況嘗試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 若雙方在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中不能達成和解,法官便會定出
日期,由另一位法官進行審訊。
· 規定雙方或其法律代表於每次聆訊時呈交一份最近的訟費陳
述書,藉此確保雙方和法庭在每一重要階段,都知悉必威体育精装版的
訟費,以及這些訟費對家庭資產的影響。
· 附屬濟助法律程序往往與管養權事宜息息相關。首次約見時,
法官可酌情以最佳方法處理並行的管養權法律程序,例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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