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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有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 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 ,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④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辅导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高校后勤经济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以后,再2003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免税?减税,一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过当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过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5.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范围的,应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6.现有经营项目不同的两个工厂,但其厂址在一起,共用一个土地使用证?请问这两个工厂每年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征税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各方分别按各自实际使用面积纳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城镇的大小规定幅度差别的税额? 7.请问农村的耕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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