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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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证书,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下列建设项目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规模以上大型企业。资质定 第五章 罚 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续展、年检、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暂停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四)未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五)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质,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工作程序、条件、标准,以及职业卫生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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