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续保持澳门法会现行组成结构的必要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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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保持澳门法会现行组成结构的必要性

論繼續保持澳門立法會現行組成結構的必要性 冷鐵勛∗ 自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發表 2012 財 《澳門基本法》第68 條第 2 款明確規定:“立 政年度施政報告時表示,將把處理《澳門基本法》附 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一規定明白無誤地表 件一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附件二規定的立法 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不是全部的立法會議員由 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作為 2012 年施政的一項重要內 選舉產生,而只是多數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這是 容後,社會上開始廣泛討論澳門的政制發展。這對特 《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一個總原則。 區政府收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為啟動政制發展是有 為體現這一總原則,《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在規定行 積極意義的。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討論應堅持在《澳 政長官的職權時,明確賦予行政長官委任部分立法會 門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而不能偏離《澳門基本法》 議員的權力,這是對《澳門基本法》第 68 條第 2 款 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路向。在這場關於澳門政制發展的 規定的“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個總原則 大討論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應參照香港的做法,立 的補充規定。我們在討論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 法會的議員實行普選,即一人一票直接選舉。這種意 時,如果將《澳門基本法》第 68 條第 2 款規定的總 見簡單照搬《香港基本法》關於政制發展的規定,沒 原則,與《澳門基本法》第 50 條關於行政長官委任 有顧及到《澳門基本法》關於政制發展的規定內容以 部分立法會議員的職權的補充規定,以及《澳門基本 及澳門的實際情況。澳門政治體制形成的歷程與香港 法》附件二的規定完整有機地結合起來理解的話,就 不同,政制發展自然不能盲目照搬香港的做法,而應 不會出現簡單照搬《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並進而認為 沿着《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軌道逐步形成符合自身實 立法會議員應實行普選這樣的觀點。認為澳門特區立 際的政制發展道路。其中,繼續保持立法會由直選、 法會議員應實行普選的觀點,實際上已經觸及到對 間選和委任三部分議員組成的結構模式,便是當前討 《澳門基本法》的修改問題了,而不僅僅是對《澳門 論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時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 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 事實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二關於立法會產生 辦法的決定,充分遵循並體現了《澳門基本法》第 68 一、繼續保持澳門立法會現行組成結構 條第 2 款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同時也體現了《澳門基 是《澳門基本法》的原則要求 本法》第 50 條規定的行政長官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的內容。無論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還是第二屆以至 關於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除《澳門基本 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在議員的組成結構上,均 法》附件二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澳門基本法》 包括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其 第四章第 3 節和第 1 節中也有相應的明確規定。這些 中,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都屬於選舉產生的議 規定是相互聯繫又相互依存的一個有機統一整體。我 員。這兩種議員的數量在立法會議員的總數中是多 們在理解澳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時,不能僅僅只看到 數。除此之外,還有一部分是委任的議員。儘管上述 《澳門基本法》附件二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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