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江苏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迁增减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统称。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行业管理,具体由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或者由其设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变更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或者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地质、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船)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者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七)施工图文件有错误、疏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变更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法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章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第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者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单独办理审批手续。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由省有关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2、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由省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4、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发生变化的;
6、特大桥的数量或者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