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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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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 许 办(2003)77号 附 件 油 锯 产 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 油 锯 产 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 企业取得油锯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申请和受理………………………………………… (2)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审定与发证………………………………………… (5)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 收费办法…………………………………………… (7) 附则……………………………………………… (7) 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器具 附件4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附件5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6 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 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油 锯 产 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油锯产品(包括油锯锯链、油锯导板)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油锯产品: 油锯、油锯锯链、油锯导搬,发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油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锯产品审查部 地 址:哈尔滨市学府路374号 邮政编码:150086 电 话:0451-6676554、6664231(传真) 联 系 人:赵大伟、李凯捷、王振东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油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油锯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 国家便携式林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哈尔滨学府路374号 150086 电 话::0451-6676554、6664231 联 系 人:赵大伟、李凯捷、王振东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企业取得油锯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采用标准见附件2);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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