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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快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步伐,并规范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自然科学横向科研项目而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依据《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主管科技、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负责。 (二)学校科学技术处、地质调查研究院和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项目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务处理,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学校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具有审计监督的职责,可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按项目立项书的约定使用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帐手续,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横向科研活动中所需的印花税由学校承担,在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校先进技术发展基金中列支。其他税赋由各自项目经费承担。 第五条 严禁违规转移科研经费,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及应税额、管理费用等确定合同经费额度。 第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后,所涉经费额可办理免税。 第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涉经费额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基金。财务部门按规定每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第三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包括地质调查研究院财务室、科学技术中心财务室、机电设计院财务室)统一管理,拨入学校指定账户,专款专用,集中核算。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统一开具相应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将拨款通知单分别送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所承担项目的首批经费拨款通知单后,到所在校区财务机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卡。首次领取经费使用卡的项目负责人应将本人财务印鉴报财务部门备案。 经费使用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制作。经费使用卡与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应一一对应。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立项书(合同)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发票。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拨入经费余额最高按7%计提相关科研管理费用。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按2.6%计提;校科研风险基金按1.1%计提;校科研管理费用最高按3.3%分段计提,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对应到款情况,具体计提比例为: (一)拨入经费余额6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3%计提; (二)6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3.0%计提; (三)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2.7%计提; (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2.4%计提; (五)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计提。 拨入经费余额,是指项目拨入经费中扣除因与其它企事业单位合作或协作而按协议转拨出校外的科研经费后的经费数额。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计提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费比例,经学院等中层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在上条所确定的计提比例基础上适当提高不超过1%的额度,向学校报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计提的科研管理费用按下列标准分配: (一)按3.3%计提的,0.6%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6%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2.1%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二)按3.0%计提的,0.5%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5%作为校科研专项基金,2.0%作为校科研管理费。 (三)按2.7%计提的,0.4%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0.4%作为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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