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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做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新生产安全法的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2.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3.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4.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5.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6.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7.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8.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9.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修订重点内容(一)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预防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等职责,并且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矿山、冶金、轨道交通运营、道路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在现行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目前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比较普遍,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情况十分严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的现象较多。送审稿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矿山等高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轮流现场带班,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 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二)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表述相一致。(三)强化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措施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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