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7年整理】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户籍公民因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流入人口在河北省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许可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第九条 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施术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科(室)或配备业务水平与质量监控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机构技术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二条 施术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计划生育手术意外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预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减轻手术并发症的损害。 第十三条 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 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门诊医疗文书、住站(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知情同意书、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随访记录等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有关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和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