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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公司事故、考核标准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XHK-GL-07.01.2017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认定考核标准 2017-4-20发布 2017-5-01实施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Q/SXHK-GL-07.01.2017《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认定考核标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标准。
此次标准制定是根据Q/YDJT-GL-07.13.2016《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认定考核标准》,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精神,对公司“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认定考核标准”进行制定。
本标准正式实施之日(2017年5月1日)。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全生产监察部
本标准修订人:王磊、王帅、
本标准审核人:王世明、王玉昭
本标准批准人:申善俊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
事故、障碍、异常、未遂认定考核标准
1 范围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生产、保设备的原则,落实“三级控制”的有关要求,切实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了1.3 本标准适用于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
3.1.1 安全生产监察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定、修改、审批,对各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通报。
3.1.2 其他部门配合安全生产监察部做好事故、障碍、异常、未遂统计的管理工作。
3.2 车间(部室)
3.2.1 各单位配合公司做好本标准的管理,负责依照本标准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定性考核、统计,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接受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3.2.2 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实施,落实考核意见并执行。
3.2.3 各单位发生所有不安全事件,以各设备主体单位为主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人身伤亡事故
4.1.1 员工从事与公司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员工”系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凡与公司生产活动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都属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标准认定范围。
4.1.2 员工在公司属生产区域内,由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生产区域”系指:与公司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巷道、工作面、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4.1.3 员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作的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4.1.4 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凡员工(含司机及乘车员工)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者,则本公司员工中伤亡人员应作为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并向当地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类别填“车辆伤害”。
凡员工乘坐公司的交通车上下班、参加公司组织的文体活动、外出开会等发生的交通事故,均不作为生产事故。
4.1.5 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参与本公司有关的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4.1.6 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或本公司人员的人身伤亡。
4.1.7 非本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在承包与本公司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资质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而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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