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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政讲解2014年5月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讲解 2014年5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优惠政策 一、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优惠政策 二、指标定义与计算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优惠政策 (3)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核算的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优惠政策 (一)低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额减半优惠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的方式 一、预缴纳税申报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的,仍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不超过30万元的,仍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额减半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所得额减半优惠政策,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汇算清缴申报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额减半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应按规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额减半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应按规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3、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先进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表》的申报。 申报表金额填写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 1、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1)适用低税率优惠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 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适用所得额减半优惠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1)适用低税率优惠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适用所得额减半优惠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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