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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和实务
(七)劳务派遣工劳动报酬规定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八)跨地区派遣问题 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与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标准,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的。 (十)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处理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十一)用工单位不得退回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与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与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与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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