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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学课件第十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本章的内容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二、犯罪既遂形态 三、犯罪预备形态 四、犯罪未遂形态 五、犯罪中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1)共同特征: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彼此独立存在,不可能相互转化。 (2)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 两个线段: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 三个点:开始犯罪预备、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完成。 思考: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的关系 联系?区别?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1、正确定罪量刑的需要。 2、有助于深入地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1、过失犯罪中不存在 2、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 3、直接故意犯罪中并非都存在 (1)举动犯 (2)情节犯 (3)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 另外,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与预备中止。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科学依据: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各种未完成形态都具备了法律规定与要求的各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未完成形态不可能也不需要具备完成形态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学界观点 (1)结果说 (2)目的说 (3)构成要件说——通说 2、构成要件说 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1.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樗的犯罪。 2.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3.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举动犯主要有两类: (1)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 (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注意: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2)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区别对待。 (3)量刑情节的考虑。 2008-66 在职法硕 犯罪既遂的类型有( )。 A.举动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结果犯 三、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主客观相统一 2、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两层含义: 1)已经开始实施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 (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两层含义: 1)进行预备行为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实行行为 2)尚未着手实行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 1、准备犯罪工具 2、创造便利条件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1)主客观相统一,比照既遂犯从宽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2)同时要引用《刑法》第22条和分则的规定。 (3)从宽处罚需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预备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其进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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